严禁托运违禁品包括冒牌货品及任何侵权物品等,违者一律交当地执法部门处理,有关户口亦会被即时终止。
托运人和本公司须承认以下各项条款,作为共同遵守,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条件。托运人自成功确认订单或集运订单起,即表示接受和遵守本契约之条款。
一、托运人和华澳集运的责任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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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保证所托运的物品符合中国和澳洲的国家法律及运输部门能够接受的,不违背华澳集运意志的物品。有关各地区之非承运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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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承诺本公司有权放弃或拒绝接收不适宜集运的,有意或无意隐瞒物品真实名称及价值,以及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的物品。一旦违反,托运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衍生的罚款及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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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保证接受和支付本公司所公布的物品运价及相关的存仓和转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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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托运人的货件内溢出、渗出、或漏出任何液体或固体, 又或者因货件包装不当或货件本身等种种因素, 而引致其他货件的污染或损毁, 本公司有权追究托运人一切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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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对货到付款之货件一律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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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运单号只适用于一个包装货件。如卖家以一个运单编号寄送多于一件包装货件,海外仓库将有权拒收有关货件;或签收后有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一个运单编号多于一个,请预先通知我们。
二、被承运物品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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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有权获知被承运物品的性质、品名数量及重量等,以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和运输部门对承运物品进行检查或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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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华澳集运委托发运的物品均会被随机抽样调查。若发现物品不符合 “承运契约条款”要求,本公司将拒绝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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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工作人员有权查看货件,在确认货件中没有违禁品的情况下, 阁下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可领取货件。
三、被承运物品的置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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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未按承运合同规定支付应付运费及相关费用,华澳集运有权置留所承运的物品,并保留对托运人的申索权利,且华澳集运对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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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货件到达第7天也联络不上托运人,便可能产生仓存费用。
四、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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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并不负责除货品遗失以外之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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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对无法控制的各种情况而导致货品遗失、损毁及由于托运人或客户的原因所做成之损失或没收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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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对于物品运送的延误或遗失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或其它非主体性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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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对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运送错误及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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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托运人或阁下的原因,如地址填写错误、不全、和电话号码错误等;收件人地址变更或无法送达的地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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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托运人或阁下所委托的物品本身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所明令禁止 的,如易燃、易爆、易污染、易腐蚀、有毒的各类粉剂、水剂及其它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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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托运人或阁下未经声明及包装不当所引起的各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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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公司的物流服务是以收到货件时的包装为基础, 加以合并后发出, 故如因货件本身包装不妥善, 没有符合物品安全运输的要求,或对特殊性物质的物品(如重要物品,易损坏的物品等)加以向本公司标明, 其破损及所生之责任由托运人或阁下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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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客户权益,除应政府部门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对承运物品进行检查或本公司定期的随机抽样调查外,海外物流中转站为客户签收货件时,不会替会员拆开货件包装进行物品数量查核或品质检验。本公司对于物品数量、物品包含性质及其特性所造成之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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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澳集运将提供指引予物流公司,按照正常运送时间表派递货件,但不提供保证。华澳集运不对因延误运送货件而引致付货人的损失或损坏负上任何法律责任。
五、失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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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只包括华澳集运深圳集运收货站至客户订单纪录之指定地址或指定之提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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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有货件遗失,请于签收后24 小时内电邮申请至 cs@auhub.com.au ,本公司经审查后会决定是否需要作出赔偿 。 最高赔偿金额为该货件之三倍运费或货件实际价值,上限为 $200 澳元(按单一运单编号或华澳集运订单),以较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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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澳集运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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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时申报,本公司将视为已按规定完成运送而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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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争议,本公司将保留最终决定权。
六、物流赔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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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索赔必须于签收后的24小时内,以电邮形式发送以下资料至本公司的客服电邮地址 cs@auhub.com.au申报。
A 华澳集运 签收单
B 购物证明的截图
C 联络电话
D 华澳集运帐户
E 签收时的内、外包装照片 ( 需有清晰单号 )
F 适用于商标货件:有效之正货证明(如店铺发出之正式发票,不接纳手写单据)
*所有申报的赔偿资料须经本公司进行审核,而审核结果将按本公司最后之决定为准,客户不得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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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时申报,本公司将视为已按规定完成运送而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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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赔偿个案成立后,一般约需十个工作天完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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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赔偿金额均以澳元结算。
七、预防破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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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是一家集运公司,从中国到澳洲,中间通过多个不同的物流设施,托运人需要确保货物能够承担长途运输。 如果因运输途中货物有任何损坏,本公司不会作出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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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有义务与卖家具有良好沟通,以确保所承运之物品之货品备有足够持久性承托、坚韧度强及厚度充裕的内及外包装 或容器,以免于运送期间因包装不当而破损或导致货件遗失;其包装应备有充足和合适的保护材料的箱子或外包装应与货件的保护材料、缓冲材料及内容物成为一 体;如有多个内容物时,内容物与外包装内壁之间不应有因磨擦、碰撞、挤压或晃动而发出之声音。如发现因包装不善而导致运送途中发生货件损坏,本公司将不作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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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任何包装不善而导致运送途中发生货件破损或导致货件遗失 ,本公司将不作任何赔偿。
八、仓存费用
华澳集运存仓安排注意事项: 客户在货物寄到达华澳集运仓库中当日起计90日内, 进行认领及寄运;否则第91日开始至180日内, 每周期(7天为一个周期) 每件收取 $2 澳元作为存仓费用;第181天即视为弃件, 本公司将自行处理该货物, 并不作任何通知及赔偿。
九、其他额外费用
运费不含目的地正式报关费,海关罚款、仓储费、发票税金及目的地关税等,收件人如拒付关税,该关税将自动更改为寄件人支付。若关税改由发件人支付,除支付关税外,须额外支付$35澳币,更改地址附加费每票$20澳币;目的地产生的杂费实报实销,如收件人拒付将直接由寄件人承担。所有发票必须要有发票号码。凡是货物真实价值超过$1,000澳币(约USD700)的货物若有中澳证的话,发票上的发票号码必须跟中澳证上面的发票号码一致,中澳证复印件必须在走货前提供,若未及时提供中澳证复印件造成货物清完关且产生关税,需要用中澳证复印件重新清关的,收件人须支付第二次的正式报关清关费用AUD85/票+GST10%,若做DDP,须发件人提供LOA;备注;CO分为二种:中澳CHAFTA产地证书(可以减免关税)和一般原产地证(只能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不能享受关税优惠);无中澳证且关税由收件人支付的报关费用为$65澳币/票+GST10%,无中澳证且关税改为DDP和有CO的报关费用均为$85澳币/票+GST10%,若遇申报低于AUD1000,海关要求提供付款证明EMPP的快件,收件人提交付款证明超过$1,000澳币的进口报关费用$85澳币/票+GST10%;凡是收件人原因(未及时协助清关,未及时支付关税等)造成货物存储时间超过7个自然日的,从第8个自然日起,计收仓储费用,标准为:$1澳币/KG/天,最低收费$50澳币/天,向收件人收取,若收件人拒付将由发件公司支付;单票20KG以上的私人住宅地址,每票须额外加收$3.5澳币 附加费,此费用向发件公司收取;P.O.BOX地址每票须额外加收$10澳币附加费,此费用向发件公司收取;凡是机场货站查实货物涉及到运输和航空安全的物品,客户须承担后果自负(退件费,操作费以及罚款等);若涉及到需要授权才能中转的货物,必须走货前提供授权,不接受后补。
十、如有任何争议,本公司将保留最终决定权。
华澳集运附加保障条款
附加保障标的范围
一、 通过华澳集运托运并在华澳集运购买了附加保障的货物属于本条款承保范围。没有购买附加保障的,华澳集运只会按照 [条款及细则和免责声明第五项]-失件处理 ,理赔该件货物的运费。
二、 附加保障计划的费用是运费的 8.5% 或申报货物总值的 5.95% (以较高者为准), 需要于缴付运费是同时缴付。
三、下列货物不在附加保障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附加保障总价值上限为 $2,000 澳币,以一张集运单总值计算。
附加保障自负额为$200 澳币
附加保障只包括货物遗失,不包括因运输造成的损坏
附加保障责任
四、 由于华澳集运是转运公司,只针对包裹数量,负责货物的外包装基本完好无损,不负责货物包装里面的少件破损和其他质量问题。华澳集运有打木架服务,如果需要请联系客服。 华澳集运不负责因产品包装不合格造成的货损,如易碎易变形物品没有木架或木架过于简陋起不到保护作用。由于下列附加保障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华澳集运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五、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附加保障不负赔偿责任:
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船舶本身的损失;
在附加保障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附加保障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托运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因产品包装不合格造成的货损,如易碎易变形物品没有木架或木架过于简陋起不到保护作用;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与政府官员或海关人员等),华澳集运不负赔偿责任;
其他不属于附加保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华澳集运不负赔偿责任;
责任起讫
六、 附加保障从物到达华澳集运深圳仓库起,至该货物取货前终止;如货件属于直接派递,则于货件到达目的地当刻终止。附加保障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到达取货地 7 天为限。
七 、附加保障为货值(不包括运费)。货值最高为货物在华澳集运站的申报价值,投保人出示购买信息作为副证,购买信息中价格低于华澳集运申报价格时按购买信息价格,购买信息中价格高于华澳集运申报金额时按华澳集运申报金额。
附加保障托运人的义务
八、托运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华澳集运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托运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华澳集运决定是否同意承担附加保障,华澳集运有权拒絕附加保障。
托运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华澳集运对于附加保障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附加保障费。
托运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附加保障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华澳集运对于附加保障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附加保障的责任,但应当退还附加保障费。
九、 托运人必须在打包货物是同时支付附加保障费。若托运人未按照约定交付附加保障费,附加保障费交付前发生的事故,华澳集运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对于因被托运人未遵守上述托运人义务,华澳集运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华澳集运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华澳集运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十一、华澳集运收到托运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附加保障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托运人。对属于附加保障责任的,在与托运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